建材信息价的制定应准确

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信息价,是省内各地、市、州的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建筑材料市场价格,进行市场调查,综合分析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的建材参考价格。它是建设、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预、决算的重要参考价格依据。建材信息价的制定和发布,有利政府对国家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计划的决策和管理,有利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公正进行工程招投标工作;有利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审计部门规范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的中介服务与管理;有利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公平工程造价的决算。它对平稳建材市场物价,方便施工管理,提高社会工作效益,有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

但是,近年来,有些地方的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对信息价的制定和发布工作不够慎重和认真,使得信息价和市场实际材料供应价严重偏离,同类、同品牌、同规格的材料信息价过分高于市场实际材料供应价。据笔者调查本市建材市场行情,大部分材料的信息价高于实际供应价的16~30%,还有个别材料信息价幅高达100%。另笔者专门考察分析了钢材、水泥、地板砖、木材等上十种主要建材近三年的信息价格,高于市场实际价的幅度分别为16.2%;22.6%;18.5%。个别产品如铝合金消防箱,自1997年定价的1210元/只,五年来未调整过一分,而目前市场实际供应价仅为600元左右一只,即使按最高档次的部件组合,在市场上也难以寻到如此价高的产品。且投资的经济性、实用性原则也不能要求建设单位按最高价格购买。
建材 信息价的不准确,给建设工程市场管理和相关其它社会管理事务带来诸多影响和危害,应当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一、不利于国家基本建设投资预算计划的实施和管理

当前,除了房地产企业投资的商品房开发等项目外,我国尚有相当多的基本建设项目属于政府财政投资。由于工程建筑材料在投资额中占有相当比重,又因为编制投资预算应按信息价对本省定额基价进行调整,故依照不准确信息价格编制的工程投资预算将严重失实。这影响了政府对工程投资计划决策的准确性,且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二、不利于建筑市场中对工程承包的正常竞争

建设工程在对外发包施工的招标过程中,一般应首先依信息价编制工程标书即标底。由于材料信息价格不实,故工程标底价与实际投资额存在较大差距。这使得按市场实际材料价所作的正确标书与标底相差太大而脱标,反之则使按材料信息价所编的错误标书因与标底接近而中标,严重损害了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的公正、合理性。同时,因按信息价所编标书工程造价较高,大有额外利润可图,使得少数施工企业采用各种非法手段来争夺发包工程。致使无效合同和非法转包的行为增多。因为,当某一合同因履行争议并被确认无效后,裁决部门只能对其间接费用中的部分管理费和利润等不予保护,而对直接费包括依信息价所作工程价款中的材料费是要支付的。由于材料信息价过高,施工实际投入的材料费用低,当合同无效后,实际上还可以获得利润。这便成了极少数施工单位不去考虑竞争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择手段争夺工程的源动力。

三、不利于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在工程管理上的党风廉政建设

由于依材料信息价所编制的工程造价不实,可使中标的施工单位获得法定利润外的其它利益,这就驱使极少数企业加大所谓“公关”投入,找领导批条子、打招呼,搞暗箱操作;或者为打探标底不惜重金收买工程标底的编制人员;或者为求得放松施工中的材料价格控制而拉拢、收买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人 员,使得少数意志薄弱的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落马下水,这势必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的公务廉政形象,同时也败坏了社会风气。

四 、不利于建设单位的施工管理

本来,材料信息价不准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在工程竣工决算中,按照市场实际材料价据实调整。但这样做会加大建设单位的施工管理难度。因为:一项建设工程的工期一般较长,有的长达几年;而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耗量巨大,种类繁多;且市场实际材料价格日变月迁,波动连绵。要在整个建设工期内对市场实际材料价格全面掌握,会牵涉建设单位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施工管理难度较大。且在与施工单位办理价格鉴证手续过程中,难免发生价格争议,产生施工配合方面的矛盾,影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如果材料信息价是准确的,将大大减轻建设单位的管理难度。实际上也是提高了社会工作效益。

五、不利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程决算争议的平息

由于材料信息价不准,加之当前有关建设工程决算的一些文件规定得不够明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决算中时常因文件的适用而发生理解争议,双方对文件断章曲义,利我则用的现象屡见不鲜。对于材料信息价适用尤是如此。由于材料信息价不准确,施工方往往坚持按原合同预算价格进行决算,至于实际市场材料价格的降幅(但高时施工方往往要建设方办理价格鉴证或要建设方自己去购买)是不管的,理由是执行合同预算。而建设方明知对方是低价购买而按预算时的高价决算,自然主张据实调减。于是争议势必难免。如前述的铝合金消防箱,工程预算价的供应价为1210元/只,某建设单位实际安装70只,市场实际供应价为600余元,降幅为100%,仅此一项就得多出近一倍的钱——4万元,如果加上间接费则会更多,建设单位自然不会同意,于是争议必起。如果信息价的误差比例控制在5%左右,也许比较容易协商,减少纷争。

六、不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结算纠纷

当前因工程结算争议诉之人民法院的纠纷案件仍然是居高不下。人民法院对确定工程价款的基本做法是委托社会上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由于鉴定中对合同未另行约定材料价格的建筑材料一般采用信息价,因此所作出造价鉴定结果往往高于实际工程投资额,导致结论不准。如果鉴定结论不采用信息价而采用市场实际材料价,由于工程时过境迁,很难在事后摸准当时实际施工所用材料的真实价格,除给法院审判人员和鉴定单位增加市场调查的工作难度外,双方当事人难免又因材料价格的调查与确认发生新的争执,最后的鉴定结果也不一定是准确、公正的。人民法院依此鉴定结论所作出的裁判就难免有失公正了。判处结果显失公平后,一方当事人难免不服而上诉,甚至再鉴定或申请再审,增大诉讼投入且难平争议。笔者所在法院所审的一起工程造价算纠纷案件,一审鉴定结论与二次鉴定结论的造价差额竟达300万元以上,使得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的结果截然相反。这之中,原因复杂多样,但信息价格的不准确也是原因之一,了解此原因,自然就不难理解某报报导的一工程价款纠纷历经七次造价鉴定的新闻背景了。

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的不准确的危害可能或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甚至政治生活的相关方面,应当引起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关注,采取得力措施予以遏制。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应加大对信息价制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省级定额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地、市、州级定额管理单位的业务指导,严格规定编制与发布工作的原则、方法和程序,确保编制工作的规范性;信息价格编制单位要提高公正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准确的调查、收集和分析市场建材价格资料,客观、公正地制定和发布信息价格;人民法院在处理工程价款纠纷案件——特别是无效建设施工合同工程造价纠纷时,应本着公平、求实原则,据实对建材信息价与市场实际价间的差额进行合理调整,以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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